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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9-08 】

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它与行驶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国有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它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