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作者: 时间:2017-08-07 点击数:

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和加深所学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面,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探索未知知识领域,总结完善科学理论,加强道德修养,提高个人素质,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提高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实验教学文件与试验项目

第三条:实验教学文件是规范、组织、实施实验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包括: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日历、授课计划、实验课程表、实验(实习)指导书、实验项目卡、实验室工作记录等。

第四条:实验室要对所有教学文件进行归档保管,并有专人负责。有关部门和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文字材料。

第五条: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实验课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作为实验教学的依据。

第六条:各教研室主任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计划,在上一学期末安排好下一学期的实验指导教师;组织教师按有关要求,及时、认真填报授课计划、教学日历、实验用品计划、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等,一式三份,一份上报教务处,一份自留,另一份留给实验室,以便安排实验课。

第七条:实验室要根据学院的大课表编排本室的实验课表,课表应体现每天每个学生实验室的上课班级、教师、实验项目等内容。实验课表要在实验课前上报教务处。

第八条:实验(实习)指导书要含有本实验课的所有实验项目。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实验仪器设备的原理与结构、操作方法提示、实验预习、实验报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实验室要认真填报高校实验人员及项目管理系统,规范管理每一个实验项目。

第十条:实验室必须认真填写实验课运行纪录,对实际上课情况如实记载,作为统计实验准备工作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在加强基本训练的同时,要努力更新实验内容,尽力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新开实验项目及更新实验项目,教研室(实验室)要填报“牡丹江医学院新开实验项目申报表”,经教务处会同有关人员验收审批后方可执行。实验项目变更后,相关的教学文件(教学大纲、实习指导书、实验项目卡)要及时做出调整,保证文件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采取开放式实验教学。但开放的实验项目应列入或补充列入学科(专业)实验教学计划。条件允许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但必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实验室主任批准,学期结束前报到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课前准备

1.实验指导教师课前要认真备课,写出实验讲义或教案。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实验课试讲,经认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2.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实验物品的准备工作。如药品的配制、仪器的准备等,按照实验项目卡的分组要求确保实验课保质保量开出。

3.对于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验室要制定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

4、学生课前要进行预习,由实验指导教师抽查其预习情况。

第十四条:实验运行

1.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时,实验指导教师要向学生宣讲《学生实验室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2.实验指导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

3.实验指导教师要简明扼要地向学生讲明实验的原理、方法、步骤及注意事项,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注意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实验指导教师在学生实验前,要求学生按实验室提供的物品清单检查每组的实验物品是否齐全,如有遗漏,向实验室值班技术人员报告,给予补充。

5.实验过程中,对于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对造成事故者,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按有关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6.实验过程中,对于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教师若能够解决的,由教师处理;教师解决不了的,由实验技术人员处理;实验技术人员解决不了的,及时送设备科进行维修,并填好维修记录。

7.实验课结束前,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实验课进行总结、分析实验结果,告知学生下次实验课内容,以便学生进行预习。

8.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对本组实验用具进行整理、清洁,检查仪器状态,确保回复上课前的面貌。每组学生经实验指导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

9.实验完毕后,进行交接,保证实验室的卫生状况和实验用具完备无缺。

10.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许迟到、早退、不许提前下课,要保证实验课完整性。

第十五条:实验报告和实验课考核

1.学生要按规定时间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并应达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等要求。

2.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要重做或重写。

3.每学期实验课结束,实验指导教师将批改完的实验报告留给实验室保留。实验报告至少保留一学年。

4.附属于理论课的实验课,实验课成绩根据实验在课程总学时中所占比例,纳入课程总成绩;实验课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所属理论课程的考试。

5.实验课成绩一式三份,教研室(实验室)保留一份,上报基础部与教务处各一份。

第十六条: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每学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实验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实验教学研究要有研讨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合理化建议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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