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11-13 点击数:

各部门:

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的通知》(黑财行政[2024]3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出差人员需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提前告知餐费和市内交通费控制标准(伙食补助标准:新疆、青海、西藏出差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出差为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80元),自觉交纳用餐和市内交通费用,并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交费凭证,个人保存备查。

2.出差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自觉填写《牡丹江医科大学出差人员用餐用车情况表》(见附件1),提交财务处作为报销附件;对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要主动出示交费票据,供财务人员核对。

3.出差人员在出差前要继续做好出差审批,无事前审批的不予报销;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制度,机票、住宿、会务费、注册费等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会务费、注册费等支出使用公对公转账方式支付除外),报账时需提供刷卡小票或付款截图。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 务 处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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