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干部考核机制,客观、准确地评价科级干部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全面加强对科级干部的跟踪考核和动态管理,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落实,推动事业发展,根据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客观全面、简便有效原则,坚持考用结合、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为学院科级干部。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科级干部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书记任组长,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本党总支科级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该干部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等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德,指在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指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科级干部具体考核内容,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学院党委决策部署由党委组织部研究调整优化。
第四章 考核方式、程序
第八条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12月初组织开展,采取年度总结、述职、测评、实地走访、个别谈话、查阅材料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体系由学院党总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第九条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测评程序:
(一)撰写述职报告。科级干部对照考核内容,将履行职责及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科级干部述职述廉报告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干部述职。学院党总支组织召开展科级干部述职会议,科级干部对本人年度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述职。
(三)民主测评。科级干部述职后,参加会议人员对科级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四)深入考核。通过实地走访、个别谈话,查阅相关学习、工作等材料,深入了解科级干部履职情况。
(五)形成意见。考核领导小组根据民主测评以及科级干部履职情况,形成科级干部年度初步考核意见。
(六)确定等次。学院党总支召开党组织会议听取考核领导小组汇报初步考核意见,结合科级干部目标完成情况,审议并评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五章 考核评价意见和等次
第十条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评价意见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科级干部总数的30%。
第十一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三)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
(三)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纪律性不强,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三)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但不评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依据处理结果确定相应等次。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科级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年度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有关材料根据规定分别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和人事档案。
(一)对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学院党总支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进行组织调整。在本部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率超过五分之一,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三)对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按照中央“九不准”要求严格执行。考核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并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参加考核评价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表达意见。对利用考核评价打击报复、恶意中伤干部或搞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要正确对待、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和客观反映情况。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的,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对举报、反映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问题和意见,由学院党总支及时研究处理。各学院党总支要把考核评价作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促进工作、转变作风的重要手段,坚决杜绝论资排辈、轮流坐庄、迁就照顾等现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新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按现任职务考核。交流任职的科级干部,在现工作部门参加考核,交流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有关情况由原部门提供。
挂职锻炼的科级干部,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参加挂职部门考核,不足半年的,参加派出部门考核。
派出学习培训的科级干部参加派出部门考核,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部门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