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授学士学位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24-03-05 点击数:

根据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如下补授学士学位的规定:

一、往届因受纪律处分而未获得学位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毕业后3年内持相关材料,到学院教务处或成教处提交申请;

1、毕业后3年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2、毕业当年或毕业后3年内,考取全国统考硕士研究生者;

3、毕业后3年内,获得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者;

二、往届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获得学位者,毕业后三年内经补考及格,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上述两类情况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补授学士学位。

                          牡丹江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 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牡丹江医科大学教务处 中国.黑龙江.牡丹江.爱民区通乡街3号 邮编:157011 电话:0453-6984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