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牡丹江医学院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3-05 点击数:







牡医学院政发[2012]40号

关于印发《牡丹江医学院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现将《牡丹江医学院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牡丹江医学院

                             二0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主题词  教学工作    通知

牡丹江医学院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5份

牡丹江医学院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增强学生就业、择业及转换职业的竞争能力,学校鼓励部分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同时辅修专业、双学位。为规范辅修专业、双学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个专业所规定的主要课程。双学位是指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辅修另一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三条  学生在附表1所列专业中选择辅修专业或双学位。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我校在读修业满一年以上的本科学生,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学习成绩良好,已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没有违纪行为,均可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

第五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基础上,只能申请修读一个专业,四年制专业不得修读五年制专业,非医学类专业学生不得修读医学类专业学位。

第六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双学位须由本人自愿申请,于第三学期的第1-2周填写《牡丹江医学院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到教务处报名。

第七条  教务处按第四条审核,按成绩择优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学生和相关教学单位。

第四章 学籍及学费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学费。逾期不缴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修读资格处理。

第九条  注册与收费标准

㈠被录取的学生,由教务处办理学籍注册。

㈡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学费收费标准见附表2。

第十条 学生在辅修专业、双学位开课后两周内可试读,经过试读学习有一定困难者,可申请终止修读,学费全部退还;开课两周后,因正常理由经审批同意终止修读者,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否则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行重修制,不及格者向教务处提交重修申请并缴纳重修费用。同一门课程(最多)可以重修两次。

第十二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辅修专业、双学位资格。

㈠考试违纪、作弊者;

㈡主修专业课程累计有三门及以上必修课不及格或有二门及以上必修课程重修(补考)不及格者;

㈢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有三门及以上课程重修不及格者;

㈣辅修专业、双学位的课程,同一门课程重修两次均不及格者;

㈤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自动退学。

因上述原因取消辅修专业、双学位资格,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的考勤、作业、考核等按学校学籍、学分管理规定执行。旷缺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修读成绩在学生修业完毕后,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因故终止辅修专业、双学位学习,应向教务处提出退修申请,其所修读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学校可出具单科课程合格证明。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教学活动由教务处按培养方案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业余时间授课。学生人数较少的,采用学生个人选课办法随现有课程班上课;学生人数较多的,单独编班;个别特殊课程理论课部分可采用网络课程自学修读,实践课不可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选定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考核。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理论教学环节及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标准和要求应与普通本科专业一致。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的课程考试与普通本科专业课程考试同步进行,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成绩。

第十九条 主修专业里已修过与辅修专业、双学位教学计划内容相同的课程,其学分数等于或低于主修学位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双学位的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方式与普通本科专业相同。

第六章 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规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的,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

第二十二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成绩全部合格后,并达到以下各项要求者,可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㈠主修专业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㈡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补修所缺课程,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补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补发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获得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毕业学历和学位注册时只注册主修专业的毕业学历和学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牡丹江医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设置表

专业名称

学制

收费标准(元/年)

临床医学

五

3000

麻醉学

五

3000

医学检验

五

3000

预防医学

五

3000

医学影像学(诊断方向)

五

3000

医学影像学(工程方向)

五

3000

护理学

四

2200

药学

四

2200

制药工程

四

2200

药物制剂

四

2200

康复治疗学

四

2200

应用心理学

四

2200

公共事业管理

四

2200

市场营销

四

2200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四

2200


附件2:    

牡丹江医学院修读辅修专业申报表

学院 :                                  

姓    名


性别


学号


主修专业


申报专业


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专业所在学院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校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附本人书面申请及学生成绩单。

附件3:    

牡丹江医学院修读双学位申报表

学院 :                                  

姓    名


性别


学号


主修专业


申报专业


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专业所在学院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校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附本人书面申请及学生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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