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牡丹江医科大学工作人员试用期管理暂行规定。
一、人员范围:通过公开招聘来校工作的在编职工、人事代理职工。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签订试用期协议,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转正并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试用期定为不合格,用人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挥霍、浪费国家财产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严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法》及相关国家政策法规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学校重大损害的;
(六)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七)未经我校同意,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十)在应聘过程中提供的个人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十二)试用期间不胜任或不适合部门工作岗位的。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