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科大学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要任务是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弘扬校园主旋律,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教育目标,搭建第二课堂的育人平台,为广大学生提供展现自我的空间和舞台。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发扬“公平、团结、奉献、务实、创新”的精神,强化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实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的宗旨,努力形成良好的组织文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社团注册制度
第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必须征得学校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同意和批准。
第二条 学生社团在批准成立前,不得在校内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和开展活动,杜绝“地下”社团的产生。
第三条 社团申请注册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当由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
(二)有明确的组织领导关系。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内容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注册程序如下:
(一)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负责办理社团成立申请的手续。
(二)社团在申请时应准备以下材料: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学生社团简介、详细的社团章程、社团发起人登记表、社团会员登记表、社团成立可行性报告、社团指导教师确认书。
(三)将学生社团申请材料装订成册,递交至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初步审
核,初审通过后再递交给学校团委审批,方可成立社团。
(四)新申请成立的社团自审批通过之日起成为准社团。三个月考核期满后,方可成为正式社团。
(五)社团开展活动须接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社团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干部的竞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面向全校同学,公开竞聘,择优录用。
第六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须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行端正、风险意识强,由学校团委在党委的指导下,按照章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选举、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明确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前30%。
第七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
(一)社团负责人要求政治合格、学习合格、品行端正、风险意识强、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号召能力。社团负责人应经选举产生,如有特殊原因要辞去职务应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学校团委审议,并提请召开会员大会,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
(二)学生社团负责人在思想上须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保持一致,有较强的集体主义精神,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三)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带领社团独立开展活动,主动参加学生社团工作的相关例会,完成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交给的任务。
(四)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八条 聘用期内,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干部严格实行考核制度,如有违纪或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关系并公示。
第九条 对于各项工作任务,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高效完成。如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干部多次出现工作问题或不按时完成且没有特殊原因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未有改进,解除聘用关系并公示,严重者通报给所在学院处理。
第十条 任职期满两年以上,工作成绩优异者,颁发牡丹江医科大学学生干部任职证。
第四章 社团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对象为校团委已注册备案的校级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 年审本着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按照注重工作业绩的原则对我校大学生社团进行综合审议。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年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学生社团章程、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每学年工作计划、每学年活动开展记录、每学年活动风采展示(新闻稿的形式,且图片插入文档)、每学年财务状况报告、每学年社团获奖情况、有无违规违纪情况,每学年社团活动影像资料、每学年工作总结、大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该社团本年度综合评价、学校对社团本年度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上交年审材料应真实准确,上交虚假材料的社团,取消年审资格,将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各学生社团将年审材料先上交至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时结合学生社团本年度量化考核情况,对各社团各方面进行客观分析,将初审结果提交至学校团委学生社团年审委员会复审。年审通过的学生社团名单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对年审达到注册标准的社团会员,新一学年进行注册并派发会员证。
第十七条 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每学年学生社团年审时间由校团委统一安排。
第五章 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及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社团根据自身的特点、发展情况、历史背景、邀请适合自身的指导老师,其目的为促进学生社团积极运作,使社团建设管理正规化。
第二十二条 社团以聘请一名指导老师为原则。指导教师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服务服从于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根据自身文化特点可聘请与本社团专业相符且对社团工作有足够兴趣的指导老师。
第二十四条 社团可邀请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社会知名人士、专业素质人才、人脉广阔的社会人士、热心大学生活动事务的老师作为指导老师, 指导教师须具有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指导教师不得聘请在校学生担任。
第二十六条 由社团提出申请聘任人员,经当事人及校团委同意后方可聘请。
第二十七条 由各社团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指导老师个人档案等申请资料,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后交至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校团委将对应聘的指导老师通过审核、公示等环节,最终确定本年度学生社团的指导老师。
第二十九条 应聘成功的社团指导老师由校团委颁发聘书,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一年聘任一次。
第三十条 要求指导老师每月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两次,或通过见面会、授课、演讲等形式参与社团活动。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开展活动,按工作量计算课时,每次活动原则上为1小时。
第三十一条 社团指导老师原则上不对外进行招聘,若有特殊需要应由学生社团向校团委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 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因故无法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声明,并在30天内聘请新的指导老师,且同时到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更新消息,社团因故被注销,该社团指导老师自动解聘。
第六章 社团活动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言论和观点。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涉及宗教文化及外事事务,不能仅吸纳单一民族或单一地区学生参加,不得跨地跨校联合成立。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社会经费赞助,确有冠名、资助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报请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批准,填写《大学生社团外出活动申请表》。组织重大或邀请校外组织、指导教师进行学术交流,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应先报校团委,再由校团委报请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计划方案应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负责人、邀请与会人员简介、经费预算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活动健康向上,有益于社团成员综合素质拓展提升,有益于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着重考虑活动的安全问题及合法性。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要严格遵守日常活动场地使用规定,同时,维护活动场地的安全。每次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场地打扫干净。
第四十条 各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校团委获得批准后,宣布其停止一切活动,进行限期整顿。整顿到期审核合格,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一) 社团内部组织机构严重瘫痪,管理异常混乱。
(二) 盲目进行社团活动,长期工作不见成效。
(三) 社团未经批准开展活动或未经批准在校外以社团名义擅自开展或参加活动。
(四) 在开展活动过程中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现象。
(五) 社团负责人被罢免、受纪律处分或出现违法行为。
(六) 社团年审未达标者。
(七) 经费使用混乱,擅自收取会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