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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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

日期:2025年12月30日 16:35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牡丹江医科大学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和校团委指导帮助下的全校本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牡丹江市学生联合会的团体成员。

第二条: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成为勤奋学习、开拓创新、爱国 奉献、拼搏进取、自强自立、立志成才的应用型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合法权益,积极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

积极参与学校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勤工俭学、志愿服务等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团结,建立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广大同学心系牡医、执着爱校的“牡医精神”。

(五)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干部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

(六)加强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牡丹江市学生联合会的联系, 发展兄弟院校之间的横向交流,同时指导并协助各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加强与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之间的纵向沟通。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本会承认《黑龙江省学生会联合章程》和《牡丹江市学生会联合章程》。

第五条:本会参加牡丹江市学生联合会、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学生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会内部要充分发挥民主,保证会员的民主权利。学生会各级组织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全体同学负责,接受同学的监督。

第七条:本会运行机制学生会组织架构一般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学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学院学生会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学生的具体工作项目。

第八条:本会人员设置校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60人左右,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工作部门设置为5个,每个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2名。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部门设置参照校学生会。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解散。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凡取得牡丹江医科大学学籍的本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二)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各级学生会干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

(四)有遵守本会章程及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五)对本会各级学生干部的不良现象有检举的义务;

(六)树立本会形象,维护本会声誉,竭诚为本会服务的义务;

(七)维护同学的正当合法权益;

(八)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牡丹江医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

(四)修改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委员会、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六)校学代会有权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罢免案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校学代会正式代表提出,经三分之二以上校学代会与会代表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生效;

(七)讨论和决定应当由校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与本校 学生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是牡丹江医科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代会代表是最高权力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民主选举的途径产生的,能够有效代表全校同学的意志和利益。学代会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召集。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学代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力配合学校引导广大学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领广大同学自觉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二)积极倡导和鼓励我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代表学生参与关系到广大同学切身利益的学校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合理诉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四)大力开展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文化修养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推动校园文明建设,营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第十四条:校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只有当全体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定代表表决通过后才可形成学代会决议。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校学生会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代会代表的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相同;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申诉权,并对各项制度有讨论修改的权利;

(三)有向校、院两级学生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监督和质询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五)积极参加、协助和组织学生的各种活动。

第十七条:校学生会代表大会的筹备、召集和主持工作由上一届校学生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节 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校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学代会所赋予的职权,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校学生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的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学代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条:本届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由校学生会和各学院学生会推荐,经校学生代表大会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委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由委员所在学院召集学院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报请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二十一条:校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校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三条:校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实施学生会章程,落实学代会所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校学生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对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

(三)有向所在学院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三节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当选的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和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对校学生会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主席团会议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会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权利: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统筹全校学生会工作;

(五)聘任或解聘校学生会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

(六)领导和组织全校的一些学生活动;

(七)协调、督促各学院学生会工作,组织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召 开主席团联席会议;

(八)向学校党委、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校学生会正、副主席须从校、院学生会中确定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 1 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已设立校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其主要负责人须由校级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三十条:当选的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在任期内实行常任制,正副主席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由各学院推荐候选人并经校学生会委员会选举递补。

第四节 校学生会执委会

第三十一条:校学生会委员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部长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学生会下设综合办公室、学习调研部、文体发展部、宣传联络部、自律督查部。

第四章 校学生会与各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学院党团组织的领导和具体指导,在校学生会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学院学生会有配合、支持校学生会开展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校学生会有听取各学院学生会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各学院学生会在机构设置上要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建立学院的职能工作部。第三十五条: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校学生会聘请学校团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学生会秘书长,各学院学生会聘请本学院分团委书记或团总支书记兼任学生会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建立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和二级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根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三十七条: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备。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学校团委要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等合理收入;

第三十九条: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并实施账务公开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席团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