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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医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6-12 来源: 浏览次数: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学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具有显著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国家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硕士研究生每生20000元/年。具体评选按照《牡丹江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高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给予支持。我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具体标准如下:一年级设立成绩优秀奖,获奖名额按招生学院一级学科进行分配,暨招生一级学科的一志愿考生初试总成绩第一名获得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二、三年级研究生分二个等级进行评定,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10000元/年,评选比例占参评人数的8%;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8000元/年,评选比例占参评人数的42%。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覆盖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收入的除外)。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6000元/年,共计发放10个月,每月发放600元,其中每年二月、八月不予发放。具体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确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高等学校隶属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四)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并提供“三助一辅”津贴。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标准由高等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三助”是指助教、助研和助管;“一辅”是指学生辅导员。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助研:由设岗导师或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制定岗位招聘计划并报送学校以及研究生处备案。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主要协助导师或学校科研机构从事辅助科研、理论研究等工作。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导师或设岗单位具体要求执行。

2、助教:由学校各二级学院教学部门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本科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包括课程教学准备、辅导答疑,协助授课教师进行研讨式教学、临床试验、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具体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或要求研究生承担本应由主讲教师承担的相关工作。

3、助管:由学校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教学教辅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主要承担学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以及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工作。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具体要求执行。

4、学生辅导员:由学生处和研究生处根据学生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从事本科生或研究生辅导员相关日常工作。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具体要求执行。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1、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确定标准,不低于200元/月;助管、学生辅导员的岗位津贴标准为800元/月,每月工作时长不少于60小时;助教岗位津贴标准为15元/学时,每月工作时长不多于30学时。

2、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实行专款专用,学校承担的部分由设岗单位依据标准按月做表,在每月月底报送研究生处核发。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

我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学校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我省普通高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代偿。自2019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所有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