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4-03-06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各类考试程序,严肃考风考纪,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优良的院风、学风、考风,经研究决定对学校各类考试的监考人员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组建监考人员库

由教务处在本院在职职工中遴选监考人员组成学校监考人员库,依据以往监考过程中的表现遴选有较强监考工作责任心、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较高的监考工作业务水平人员。被遴选到的人员必须服从安排。教务处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监考人员库进行更新。

二、监考人员库的使用

教务处在教学管理平台中根据我校监考工作的实际情况设计程序,将“监考人员库”上传至平台上,从技术上保证各院(部)对监考人员的抽调工作。

三、监考人员职责

()监考人员在考试前,要充分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严格按《考试日程安排表》安排的时间到考试组织部门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监考人员必须佩戴监考胸签并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待考生入座后开考前15分钟,宣读《考场规则》,说明考试时间和考试中的注意事项等。

()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书包、衣物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手机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违规物品放在考生不可触及的指定位置后方可发放试卷。考试开始后,考生座位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及经监考人员同意用于考试的文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

()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检查学生是否按指定位置就座。为防止学生接触事先在座位上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可临时调整学生座位。对拒绝指定就座的学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准参加考试。

()考人员于开考前10分钟,在考场内当学生面开封试题袋,清点试题数量并检查考生的考试证,无考试证和学生证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试卷和答题纸发放后,督促学生立即在答卷上用签字笔写清班级、姓名、学号等。并检查其有效证件是否与考生本人及所填内容相符。

()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才能允许考生交卷出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除外)。

()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如遇有试卷印刷不清或装订错误时,可用备用试卷予以更换,如数量较大应及时与考试组织部门联系。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聚集聊天;不准抄题、做题;要关闭手机、呼机,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将试题带走;不得背向学生坐在座位上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监考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的苗头时,应立即果断地予以制止,并给予口头警告。如已经发现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应根据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纪作弊情节详细记录在考试过程记录单上,让违纪或作弊考生签字后令其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后及时将上述材料和补充说明等报到考试组织部门并由考试组织部门上报教务处。

()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即令考生停止答题、原位坐好。对考试结束时仍在答卷的考生,主、副监考人员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如考生不听劝阻继续答卷,应没收其试卷并按考试违纪处理。试卷收完后应立即清点试卷、答题卡,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考生退场后,监考人员要将试题全部重新封装在试题袋内,答题纸(卡)当场或到指定地点密封装订,认真填写考试过程记录单并签字。最后将试题、答题纸(卡)及考试过程记录单交至考试组织部门。

四、对监考人员及其所属单位要求

(一)监考工作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研室、实验室及相关科室必须支持监考人员的工作,保证监考人员的监考工作时间。

(二)凡已安排的监考人员除特殊情况(如上课、病、事假)外,必须按要求完成监考工作。如有上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已安排的监考工作,必须提前通知考试组织部门,并在监考库中自行调换他人且经考试组织部门同意代替监考;否则,认定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三)所有参与考试监考工作的人员,凡有下述情形者,认定为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①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向学生做有关提示。②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③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行为。

(四)所有参与考试监考工作的人员,凡有下述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教学差错,按学校《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1监考人员未按规定领取试卷、准时到考场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2.监考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监考证件,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

3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岗位、背对学生、翻阅报刊书籍者;

4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者;

5考试完毕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五、监考人员待遇

(一)学校将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各方面表现出色的监考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学校给监考人员发放监考费:监考费标准为每小时10元;业余时间监考另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

(三)在职称晋升及其他事项的评审时,监考时间按实验课时计入。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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