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课与变更教师审批制度

作者: 时间:2024-03-06 点击数:

 

一、任课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后,必须按课程表和教学日历的规定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课、调课、请他人代课。

二、教师在任课期间一般不得安排出差、学习、开会等活动。

三、出门诊、手术等医疗活动不得作为临时调课理由.

四、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教师本人患病、家庭变故和停水、停电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方可成为调课或变更教师的理由。

五、由于教师个人原因而必须调课或由他人代课时,由本人(本人不能时由教研室)提出书面申请,教研室主任提出调整计划,填写“调课与变更教师审批单”,报所在院(部)。

临时性调课(1次),由院(部)审批,并作出妥善安排;调课2次以上由院(部)报教务处审批,并作出妥善安排。

变更教师时,1周内由院(部)审批,超过1周报教务处审批,超过2周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审批。代课教师原则上应为同职教师。

六、因停水、停电等原因而必须调课时,由教研室填写“审批单”报院(部),由院(部)会同教研室作出妥善安排。必要时应向教务处报告。

七、如遇学校有重大活动而必须调课时,由教务处提出调课计划,报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下达调课通知。

八、除上述规定的审批程序及权限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停课、调课和变更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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