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课教师审批制度

作者: 时间:2024-03-06 点击数:

 

一、对理论课任课教师的原则要求

()主讲教师一般应由讲师(主治医师)及以上教师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教师担任:

()本科课程副高职称以上教师担任理论课的比例不少于60%;专科课程讲师以上教师担任理论课的比例不少于80%;原则上助教不能担任本科课程的理论课。

()课时总数在30学时以内的课程应由1名教师担任,3060学时的课程不超2名教师担任,6090学时的课程应不超过3名教师担任;

()临床课程及其分级学科每班(每轮次)按30学时左右安排1名教师;

()对讲课不认真或教学效果差,学生意见大的教师不应安排理论课;

二、对实验(实习)课任教师的原则要求

()带实验教师必须掌握本课程的实验理论和技术;

()临床见习(课间或集中见习)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教师带教;

()副教授(副主任医师)以上教师应多参与实验(实习)教学;

()住院医师可带毕业实习。

三、审批程序

()教学任务下达后一周内,经教研室集体研究,落实任课教师,由主任填报“任课教师名单”,上报院(部)。

()院(部)对教研室上报的“任课教师名单”进行审核把关,统一上报教务处(任务下达后第二周)。

()教务处对“任课教师名单”进行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重新安排。审定后作出“批复”,报主管校长审批。

()主管校长对教务处的“批复”进行审查批准。

()院(部)在接到“批复”后,由主任签发“任课教师聘书”,教研室开始编制“教学日历”,日历中必须标定任课教师姓名、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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