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牡丹江医学院本科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㈠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㈡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㈢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㈣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㈤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㈡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㈢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㈣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㈤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我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按规定日期持牡丹江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必须相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来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本科生可以在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3年,超过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必修课采用百分制记分;选修课按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以下)。学生必须接受学校的考核。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成绩决定其升级、留级、降级、重修、退学、肄业、结业、毕业、授予学位等学籍问题。
第十五条 根据课程不同特点及其在培养人才中的作用和地位,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
1.考试:考试限于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程,一般每学期3-5门。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2.考查:考查限于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实行通过制,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测验成绩两部分;考查方式由院(部)和教研室共同商定,可采取阶段小测验、作业等形式。
3.选修课程实行通过制,采取阶段随堂测验或撰写心得、综述等方式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保持外语教学的连续性。本科生的外语教学分为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两个阶段。具体规定如下:
1.公共外语教学从第一学期开始,根据大学外语教学大纲要求,前四个学期学完大学外语四级教材,达到大学外语四级水平。
2.要求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之前通过学校规定大学外语四级考试。
3.积极支持和鼓励学有精力和潜力的学生在通过外语四级考试后,继续加深外语学习,达到全国大学外语六级水平。
4.学生在第五学期开始学习专业外语,毕业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其中公共外语约占总成绩的70%,专业外语约占总成绩的30%。
5.1-4学期外语课考核均按考试课程记入成绩册中。
第十七条 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本科生由专业知识和外语考试组成;专科生只考专业知识。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成绩优异且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辅修另一本科专业的课程,辅修课程考核及格的,计入辅修成绩记分册;如所辅修另一专业的主干课程均辅修及格者,学校发给辅修证明和辅修课程成绩记分册。
第十九条 凡分学期讲授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单列实验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需经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体育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一条 德育课和政治理论课考核按理论和实践综合成绩记分。劳动课和军训课考核,可采取民主鉴定和写评语的办法评定。
第二十二条 在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本门课程按零分计,重修课程除外:
1.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每轮毕业实习中未经批准缺勤达一周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轮回的实习考试,毕业后安排补毕业实习和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记分,成绩合格后,再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考核所得分数有异议要求对试卷复查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所在院(部)提交复查试卷申请,经教务处批准,由院(部)教学管理人员会同教研室主任及评卷教师组织复核,复核结果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将复核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所在院(部)学工办。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掌握考试请假审批手续。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无故不参加考试,确因病、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由本人于考试前提出申请,征得院长(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考试请假获得批准后,可于下学期初参加课程补考,及格者记入学生学籍成绩册,不及格者重修;学生因公不能参加考试,需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不参加考试,并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考试机会。
第二十六条 凡未履行考试请假手续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可在一年后申请重修。擅自缺考者,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节 升级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因所学课程考核不及格或因故未获得成绩,利用一定时间进行重新学习,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重修采取留(降)级重修和随班重修两种形式。
1.留(降)级重修
(1)学生在校期间(不含实习前最后一学期)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门数有3门(含3门)以上者,令其留(降)级。如在第一学期末补考后达到以上留(降)级标准的,暂在原班上课,待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后再留级至下年级相关专业学习。
(2)学生在实习前最后一学期的课程期末考试后不及格门数与前期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累计有5门(含5门)以上者,令其留(降)级。
⑶留(降)级学生因违纪、作弊和旷考原因至课程考核不及格的,留(降)级重修后可正常参加考核。
2.随班重修
本、专科学生未到留(降)级学期或虽已到留(降)级学期,但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未达到留(降)级规定门数时,有下列情形者,可以随班重修:
(1)必修课程经补考成绩不及格者;
(2)取消理论课考试资格者;
注: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理论课考试资格:
①在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旷课学时数累计超过该门实践课程学时数1/3者;
②实验考试不及格者;
③病、事假缺课以及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
③缓考不及格者。
考试作弊、无故旷考的课程不能重修重考,作挂科处理。
3.选修课程的有关规定
选修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可重修该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4.重修安排:
学生办理重修重考手续时间安排在每学期留(降)级处理工作结束后一周内进行,重修重考手续到教务处统一办理。重修考试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与相关年级、相同专业补考一起考试。
在毕业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学生重修以前课程,如必修考试课程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门数本科未达到留(降)级重修门数,可以自修,毕业实习后参加一次重修考试。
5.学生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自修一个月后补考,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及格,不增加学制年限,做结业处理,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参加重修,成绩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者或成绩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重修。
第二十九条 重修成绩记载
1.留(降)级学生原不及格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必须重修、重考,重修的成绩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记载,不及格者成绩不予记载。
2.留(降)级学生原及格的必修课,若成绩≧80分者,可以申请免修和免考;若重修,其成绩以高分记载。原及格的必修课,若成绩<80分者,必须重修、重考。重修成绩及格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从原成绩和重修成绩中选高分记载;重修成绩不及格但≧40分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以原成绩记载;重修成绩<40分者,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重修成绩记载,原成绩无效,按不及格处理。
3.留(降)级学生原及格的限定选修课,不予重修。
4.有的课程成绩要求加入一定比例的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或实习成绩,其成绩可以按原年级考核为准,不再另行考核;其中因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旷课严重而被取消理论课考试资格者,除补理论课程外,还应补相应实践课程;留(降)级重修者实践课程也可以随下一年级重修考核。
5. 补考和随班重修的课程经考核合格者,该门课程均按60分记载。
第三十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必修考查课程,每科按0.5门计算;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门数;
4.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门数。
第三十二条 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或转学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专业、转学:
1.本科生在修读完第一或前二学年全部课程后,第一或前二学年内必修课成绩在专业内排名前3%者;专科生在修读完第一学年全部课程后,第一学年内必修课成绩在专业内排名前3%者,可准予其转专业;
2.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一般只能1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我校拟文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转入外省高校或外省高校学生转入我校,需经双方学校同意,报双方所在省教育厅审查批准后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3.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因有专长要求转学者,要有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推荐材料,并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过的论文,省级科研成果或获省级奖证书;
(2)因病要求转学者,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因某种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要附有能够证明确实无法在校学习的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和适应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必要时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允许少数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非相关专业转入我校者;
5.正在休学期间的学生和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八条 本科生转入专科
1.本科生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入专科者;
2.本科转入专科的学生须按专科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方能发给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4.因某种特殊原因(如意外伤害等),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学生只可休学一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参加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者,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复学申请、休学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六节 退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本科学生留(降)级重修连续两次或累计超过两次者,专科学生留(降)级重修超过一次者;
2.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超过其学制三年者,专科生超过两年者;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连续旷课两周或学期累计80学时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做退学处理的学生,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牡丹江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做结业处理的学生,重修不合格的课程,一年后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考试,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学位
第五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2.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适用于2007级及以后实行学年制管理的本、专科学生。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