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申请复核考卷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24-03-06 点击数:

 

一、学生在考核成绩公布后若对成绩有疑义,可以要求复核本人课程考核答卷一次(国家、省统考除外)。

二、复核答卷应在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三、凡要求复核答卷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部)教务科组织完成。

四、教研室应在收到申请表后依据上报的标准答案组织二名以上教师进行答卷成绩复核,填写成绩更正表,连同考生的原始考卷一起交所在。院(部)审核确认有误的,院(部)将成绩更正表、学生答卷和试卷标准答案报教务处,经审核确认后,复印存档、更正学生课程成绩,答卷原件退还院(部),复核结果交院(部)向学生公布。

五、如确有分数加减,应该用红笔在原始答卷上另作标记,并用方框标明(如“+5”或 “-5”),不得在原分数上直接涂改,不得涂改答题卡。

六、由教务处统计复核考卷的情况并通报各院(部)。由各院(部)进行总结、处理,并报教务处及学校主管领导。

七、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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