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为了有计划,有目的的评定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督促学生经常、全面而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也是教学质量反馈的主要途径,为各教学管理部门掌握教学动态以及教师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可靠的依据。
一、成绩考核的种类和基本要求
(一)教学计划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必修课(考试课、考查课)和选修课(限选课、任选修课),每学期都要按规定进行考核。
(二)考核的内容与要求一般为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范围。不另出复习提纲或指定考核范围,更不允许暗示或提示考试内容,违者按教学差错或事故论处。
(三)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采取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采取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分)、不及格(59分以下)。
(四)凡有实验、实习内容的课程,都要进行实验、实习考核,根据不同课程可占本门课总成绩的10-40%,可采取期末单独举行实验实习考试,不及格者必须经补考及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五)缺实验、实习达本门课程实验、实习三分之一学时以上者,按实验、实习课不及格论,必须补做,经补考及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考试。
(六)学生累计缺课达本门课程三分之一学时数或旷课五次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式考试,视情况由教务处决定给予重修机会。
(七)期末考试于每学期最后1-2周内进行。考查课考核,可根据学生听课、完成实验、学习、课外作业情况、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进行评定,或在课程结束时采取考试的方法进行评定。
(八)毕业考核分理论知识考核和实践技能考核。本科生毕业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外语和实践技能三部分,专科生毕业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
1.各专业的专业知识考核内容为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
2.实践技能考核按照各专业实践技能考核的有关办法执行。
(九)考核成绩由院(部)组织录入、提交,教务处审核归档。
二、成绩考核的方法
考核的具体方法可根据教学目的、学科的特点,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考试课一般采取笔试闭卷的方法进行;考查课的考核方法由教研室提出,报院(部)批准,并于开课初向学生公布。一次笔试时间以两小时为宜,毕业考试时间不超过三小时,口试时间以20—30分钟为宜。
三、成绩考核的职责分工
(一)本、专科学生的考试工作由各院(部)组织进行,负责组织集中命题,集中评卷,检查师生考试纪律,并对这些环节的工作质量负责。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其工作质量。
(二)毕业考试由教务处制定方案,并组织各院(部)统一进行。理论考核由教务处负责命题和实施,实践考核由各院(部)负责命题并实施。
四、成绩考核的组织工作
成绩考核过程中的命题、制卷、试卷密封、保密、监考、评卷、登分、填报与记载成绩、补考等工作要按职责分工有组织地进行。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校历的规定,期中、期末考试和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时间、地点,印发“XX学期考试日程表”,发至各院(部)、学生班级和学生处。
(二)教务处、院(部)分别对考核的组织工作负责,考前召集会议,布置有关考试工作;
选派和培训监考人员;监督检查考核过程,发现违纪现象和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做出处理。
(三)成立考试组织机构,设主考、副主考和巡考人员以及工作人员。每个考场设主监考1人,实行主监考负责制。监考人数的配备按30人(1个自然班级)为1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教师。院(部)制订“XX学期期末考试考务工作安排”,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处、学生处和有关领导,并发至监考人员。
(四)考试期间,学生管理部门干部(包括学生处、各院(部)学工)和工作人员要对考场进行巡视,检查和监督监考人员的工作情况,处理考试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五、试卷
(一)命题与审定
1.命题原则:命题内容按教学大纲要求,掌握部分占65%,熟悉部分占20%,了解部分占10%,超纲内容占5%。一般试卷采用主、客观两类试题,客观性试题占40%左右,主观性试题占60%左右,试题中包括记忆、理解、应用、分析判断四个层次,应覆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基本内容。
2.考试课程实行教考分离,已建题库的课程,用题库命题,尚无题库的课程,采用外校试题或由教研室主任及非任课教师命题(同时出2套)。
3.在题库建设尚未完成之前,每门课程由教研室命出10套试卷,水平和题量基本一致,同时作出评分标准。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按职责分工分别送院(部)或教务处审核。考前随机抽取2套,2套试卷均制做成A、B卷形式,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备用或用于补考。
4.无论何种来源的试题,在拟用于考试时,要按职责分工由教研室主任或院长(部主任)或教务处长审定,并签字。
(二)打字、印刷、装订
1.试题打字由分工部门负责。试卷经院长(部主任)或教务处处长签字,于考前3天内送交胶印室印刷。
2.试卷印刷、装订由胶印室负责,于考前2天内完成。做到试卷清晰、整洁,装订规整无误,按考场份数分拣封装。
3.试卷印刷、装订必须当天完成,各部门应于每天早8—9时将试题送胶印室,于当天下班前将装订完的试卷取回。
(三)试题保密
1.交接试题(卷)的各个环节均要履行签字手续。
2.各部门均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接及保管试题(卷)。
3.复习考试期间,胶印室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4.因废及装订剩余的试卷纸、胶版等必须及时收藏、销毁。
5.接触试题的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内容,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阅看或询问试题内容,违者按教学事故论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6.审阅试题的领导及接触试卷的各环节工作人员皆要对试题保密负责,若有失密,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公职。
(四)试卷密封
1.印刷后的试卷密封由胶印室负责,监考教师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卷送到指定地点,进行试卷装订密封。
2.试卷均以密号形式进行编号密封。
六、评卷与登分
(一)考试结束后,应立即组织评卷,教务处、院(部)统一组织的考试,实行选调教师到指定地点集中评卷。
(二)评卷由几位教师分题流水作业,避免主讲教师一人评卷,评卷教师应在所评题号下签名,以示负责。
(三)阅卷教师阅卷时看清所评试卷是A卷还是B卷,避免用A卷答案评B卷或用B卷答案评A卷。
(四)教师评卷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完的试卷要认真复查,保证评分的准确性。不得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不允许给“人情分”、“照顾分”。对缓考和补考试卷应一样对待,不得变相送分,甚至加分,以确保考试质量。对评卷中的疑难问题,要经集体讨论或请示有关领导审定。
(五)评卷期间,评卷教师不得向学生透漏评卷情况,不得让他人看卷、查分。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卷工作,如发现干扰评卷现象应立即向上级直至校长报告。
(六)评卷期间,学生委托他人查卷、甚至要求关照“提分”者,给予本人卷面减10分的处理。
(七)试卷应于考试后一周内评阅完毕。
(八)卷面得分应至少核对两次。
(九)试卷评完后,由分工负责部门专人拆封、录入成绩。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学生成绩和上报纸介成绩单。
(十)试卷由教研室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处理。
成绩考核工作过程中,均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监督。
七、成绩管理与记载
(一)教研室接到试卷,经核查无误后,网上填报成绩,打印成绩报告单、成绩分析报告单各一式三份,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一份教研室存档,另两份报教务处和院(部)各一份(报教务处的一份要加盖院(部)公章)。各教研室必须在一周内完成评卷及网上填报学生成绩,全部完成后方能休假。
(二)教务处、院(部)应有专人负责成绩管理与记载工作。
(三)学生登录教务管理平台查询成绩。
(五)已上报的考核成绩,任何人不得更改,随意更改学生成绩以教学事故论处。
(六)学生不得直接向教研室查询试卷,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对试卷进行复查时,由本人向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部)汇同教研室共同进行复查。
(七)经复查确系评卷核分有误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成绩时,应由教研室填写成绩更正单并阐明原因,经院(部)审核盖章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做出错误性质鉴定并更正成绩。
(八)教务处应及时将成绩存入学生成绩档案,各院(部)将试卷分析和成绩分析进行汇总并总结,于下学期第六周前报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处。
(九)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处和纪检监察处对院(部)组织考试的学生试卷进行抽查。
八、缓考
(一)各有关部门对申请缓考的学生要从严掌握。
(二)确系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需持医院疾病诊断、入院交费收据和缓考审批单,经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
(三)因事申请缓考的学生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须由主管校长批准。
(四)经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期末考试。
(五)缓考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及时通知院(部)。
(六)缓考学生的考试原则上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随该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
(七)缓考不及格,不允许补考,可申请重修。
(八)缓考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经审批可申请重修。
九、补考
(一)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允许补考一次。但课程考核成绩(笔试卷面成绩)低于30分(不含30分)者,不准补考,必须重修。
(二)补考成绩及格者均按60分记载。
(三)补考工作原则上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完成。
(四)各课程的补考名单由教务处提供。
(五) 监考教师应按正常考试要求,随机编排补考考生座号,考生不得随意就座。
(六) 补考试卷评阅,应同正常考试一样,不得降低要求,更不得“送分”和任意加分。
十、成绩考核工作纪律
各教学管理部门要按以上规定,认真、准时、合格地完成课程成绩考核工作。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不负责任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情节定为教学差错或事故,并给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一)未履行分工的职责,造成课程考核中明显漏洞者;
(二)透题、漏题等各种形式的试题泄密者;
(三)试卷印刷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考试者;
(四)评卷不公证,有意涂改原来评分而“送分”、加分者;
(五)评卷不认真,不按标准评分,误差或错判率大于3%者;
(六)错报、漏报成绩明显者,超过时限上报成绩者;
(七)干扰制卷、评卷者;
(八)成绩管理工作人员在无根据情况下更改学生成绩者;
(九)监考漏岗或放任考生作弊者;
(十)监考不负责任,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者;
(十一)在试卷保存期限内丢失试卷者;
(十二)已被抽调的监考人员,无特殊理由拒绝履行监考任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