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附处罚
第一节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对违纪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条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研究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研究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解除察看期后,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理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研究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二节处罚
第八条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同时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获奖资格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各种资助、补助等资格。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触犯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等;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等;
3、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
4、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
5、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条例,未经批准组织成立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6、组织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迷信活动;
7、其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破坏社会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置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无论司法和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学校也要视其情节,依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侵害他人身体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各种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条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3、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
7、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打架造成伤害的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侵犯财产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1)案值500元以下(含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案值5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和通讯设施以及广播器材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收听、观看淫秽录音、录像、书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音、录像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观看、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卖淫、嫖娼或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其他有损研究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凡使用任何方式和手段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五节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扰乱研究生学习、生活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不良后果,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公寓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请假,私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私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当事人责任自负,学校概不负责,并给予相应处分;
5、研究生就寝晚归,由门卫进行登记,经核实未请假累积达两次及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8、研究生在寝室内,禁止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电暖器、电热杯等禁用器具,私自存放或使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参与打麻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学校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禁持有或私藏凶器和管制刀具,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刀具或凶器为他人所用,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堂教学、毕业论文试验、生产实践等全天性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对于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累计旷课1-9学时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累计旷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旷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旷课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研究生社会实践每天按6学时计算;规定参加的会议、学术和文体活动按时间折合成学时数计算,不足1学时的按1学时计算。
第七节违反考核(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有考试(考查)舞弊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第二次作弊行为后果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因考试采取给教师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找教师套题、改分、改卷者或威胁、恐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节其他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2、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隐匿、毁弃或私自拆启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使用、私藏违禁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 IP 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纪律处分的运用
第一节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2、在确凿的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仍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3、违纪后,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采取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 违纪再犯者;
5、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6、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款以上(含两款)者,合并处理,在较重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节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1、主动自首、主动承认违纪行为,如实交代违纪事实,有立功、悔改表现者,可给予从轻处分;
2、 过失违纪者;
3、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五章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节调查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取证与查实
1、研究生在校内违纪,由研究生处、保卫处、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师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调查过程要形成书面的调查笔录;
2、研究生在校外违纪,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研究生处和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
3、研究生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周内召开处务会提出对违纪研究生的初步处理意见,并通告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和导师。
第三十条对研究生进行纪律处分,要通过调查形成如下材料(其中第1、7项为必备材料):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
2、违纪研究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7、研究生处拟处分意见的请示;
8、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提出拟处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第三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研究生处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作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对违纪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由研究生处告知违纪研究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纪研究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要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听证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书由研究生处送达违纪研究生本人,如违纪研究生本人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违纪研究生提出的请求进行听证或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将重新研究决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纪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违纪研究生对听证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第三节送达
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听证报告须送达违纪研究生本人。送达可采取如下方式:
1、直接送达被处分研究生本人;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违纪研究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予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违纪研究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违纪研究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违纪研究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处分决定书原则上要记入受处分研究生本人档案,处分材料要记入学校文书档案。对于受到纪律处分后,悔改表现好、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有立功表现的研究生,经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牡丹江医科大学研究生解除纪律处分审批表》,由导师及培养学院提出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未列举的其他影响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进行解释裁定。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