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方法适用于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因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需申请解除,不能自动解除。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受到处分之日起,经6个月考核,期满合格后可申请解除处分;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受到处分之日起,经12个月考核,期满合格后可申请解除处分;考核期满未达到解除条件者,直至解除条件完成后方可解除处分。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要求
1、考核期内态度端正、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接受处分,主动认错,真诚悔改。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遵守校规校纪。
2、考核期内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思想汇报,交由研究生处存档备查。
3、考核期满后,在班级内进行民主评议,解除处分同意率须达90%以上。
4、努力学习,按规定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科研任务。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补充条件(任选其中不少于1项要求完成)
考核期内在专业学习、学科竞赛、文体比赛活动中获得奖项。其中,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至少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奖项;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须至少获得2次校级或1次地市级及以上奖项。
考核期内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公益活动。其中,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累计志愿服务时长20小时或以上;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累计志愿服务时长40小时或以上。
考核期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文章。其中,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须至少有1篇文章在省级及以上的刊物发表;申请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须至少有2篇文章在省级或1篇文章在国家级及以上的刊物发表。
考核期内通过英语六级考试。
考核期内有其他特殊贡献。
第五条 毕业班研究生处分解除程序
毕业班研究生因违纪受到处分,离校时尚未达到规定处分期限,但已满三个月者,若处分期间悔过态度诚恳,表现突出,有明显进步的,允许其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具体解除程序参见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毕业班研究生因违纪受到处分,离校时处分期限尚不满三个月的,延期毕业。待处分期满后,履行解除处分手续,毕业手续。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2、策划、组织、煽动闹事,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3、参加邪教或非法宗教活动者;
4、屡次违纪或其他加重处分等情况;
5、因考试作弊或学术造假受到纪律处分者;
6、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7、其他经学校认定不能解除处分的情况。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解除条件的研究生,自考察期结束起,可向研究生处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说明解除处分的原因,列举符合解除处分的条件。
2、组织评议。辅导员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班学生对违纪学生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3、研究生处审核。相关材料报送后,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办公室就是否解除处分进行集中研究和决议。同意解除违纪处分后,发布解除处分同意书。
第八条 解除处分须交验的相关材料
1、解决处分申请书;
2、思想汇报、阶段性鉴定材料;
3、比赛获奖、公益活动、发表文章等相关证明。